明帝問周伯仁:“卿自謂何如庾元規(guī)?”對曰:“蕭條方外,亮不如臣;從容廊廟,臣不如亮。”
謝公雲(yún):“司州造勝遍決?!?/p>
南宮絳之妻之姑之喪,夫子誨之髽曰:“爾毋從從爾,爾毋扈扈爾。蓋榛以為笄,長尺,而總八寸。”
謝公夫人幃諸婢,使在前作伎,使太傅暫見,便下幃。太傅索更開,夫人雲(yún):“恐傷盛德?!?/p>
管寧、華歆共園中鋤菜,見地有片金,管揮鋤與瓦石不異,華捉而擲去之。又嘗同席讀書,有乘軒冕過門者,寧讀如故,歆廢書出看。寧割席分坐曰:“子非吾友也?!?/p>
再期之喪,三年也;期之喪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喪,三時(shí)也;五月之喪,二時(shí)也;三月之喪,一時(shí)也。故期而祭,禮也;期而除喪,道也。祭不為除喪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間不同時(shí)而除喪。大功者主人之喪,有三年者,則必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為之緦,無子則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,而父稅喪,己則否。降而在緦小功者,則稅之。為君之父母、妻、長子,君已除喪而后聞喪,則不稅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從而服,不從而稅。君雖未知喪,臣服已。